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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违约金标准每日千分之五?漳州水务被调查

zz.fjsen.com 2013-11-01 09:26  黄颖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3.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莺表示,《合同法》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单独的规定。用水人有及时交付水费的义务。逾期不交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根据这条规定,违约金的标准,是可以进行协商约定的,而不是单方面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水务集团与用户签订的是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没经过充分协商,就违反了《合同法》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无法体现当事另一方的意志,合同可以是无效的。

此外,《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定非常严格。“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该条款无效。”

自来水公司委托开发商签订合同,显然无法尽到提请用户条款的责任,更无法充分与用户协商,而在随后的工作中,又无法百分百尽到提醒欠费的责任。自来水公司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完善流程。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周双古律师也认为,自来水逾期缴费违约金标准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明显偏高,为显示公平,作为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调整。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可否通过听证,制定新的违约金标准?

虽然国家已有明文规定,自来水违约金标准应与用户协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非如此。

有市民提出,供用水协议是水务集团单方面提供的,如果不签字,就没水可用。签了字,也不代表用户就认同该违约金标准。市民逾期未交水费,是该交点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标准,不该由水务集团单方制定,是否可以通过价格听证的方式,重新制定新的违约金标准?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漳州市物价局相关人士。

该人士介绍,根据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但举行听证的必须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比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等。因此,自来水逾期违约金不属于听证范围。

  • 责任编辑:陈颖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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