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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卡都在漳州 3万多元钱在广西被人盗取

zz.fjsen.com 2013-11-21 10:0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院: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应担责,赔偿储户损失及利息

东南网11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 记者曾炳光)洪女士和自己的银行卡都在漳州,3万多元却被人在广西取走。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芗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有义务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洪女士经济损失及利息。

去年9月18日晚上,洪女士去ATM机取款,发现存款少了38230元,拨打客服得知,这笔钱当日在广西岑溪被人在ATM转账取现。洪女士赶紧报警。后因与银行协调赔偿未果,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取现的38230元及银行利息。

法庭上,银行承认,洪女士卡里的钱的确被人取走。他们认为,洪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储蓄卡和密码,造成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另外,洪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储蓄卡被克隆。银行要求驳回洪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有效。洪女士的卡在自己手上,钱在广西被取走,说明有人使用克隆卡。银行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举证证明洪女士将该储蓄卡交由他人使用,故银行辩称洪女士未妥善保管该卡密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银行作为金融企业,有义务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现存款被他人使用克隆卡盗取,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认为,ATM机是由银行设置的,视为银行柜台的延伸,由此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相对于存款人而言,银行对ATM机存取款设备的功能具有专业的了解和精通,掌握相关的使用技术。但是银行设置的ATM机不能识别复制伪造的银行卡,本身就不能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及交易安全,其向持有假卡的他人支付,没有对储蓄卡、密码和取款人身份尽到实质性和真实性审查的义务,属于不适当履行存款合同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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