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承建商“掐架” 为何让业主当“冤大头”

zz.fjsen.com  2014-10-10 08:15:0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最近,漳州香江新城的业主们特别开心,他们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新房钥匙。一年多以前,因为开发商与承建商闹纠纷,香江新城的交房工作一度搁浅。业主在中间充当“冤大头”,苦苦等待交房。如今,这场闹剧终于画上句号,开发商、承建商、业主都很累,很受伤。(东南网漳州频道《漳州:拖了近两年 香江新城终于交房了!》

一个房子,一个家,承载着许多老百姓一生的梦想。有人等着它当婚房,有人等着它入学,有人等着它养老。谁也没想到,因为建设资金的纠纷,承建商便拖延工期,迟迟不做收尾工作,以老百姓的房子为筹码和开发商叫板。开发商和承建商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这说轻一点是“欺软怕硬”,说重一点是“践踏法律”。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开发、建设主体,开发商和承建商承载着社会重要的功能,理应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道德榜样,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无论开发商和承建商谁对谁错,但购房者在其间没有过错。购房人是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而记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开发商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买受人,也未向买受人提供任何证明,因此开发商已属违约。

再谈谈承建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明确承建商的“优先受偿权”不能用于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业主。另外,承建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为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也就意味着承建商以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为由,从而拖延房屋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的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当然,整个事件也说明而政府部门的监督和介入力度还不够。开发商与承建商放弃合法维权,而采取损坏公众利益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自己证据不足,试图通过制造事端压迫业主从而使对方让步,另一种是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太高、诉讼时间过长不如制造事端来得快。如果是前者,显然是“耍赖”行为,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承建商或开发商上“黑名单”,禁止其若干年限内参加楼盘承建与开发;如果是后者,则应当对承建商或开发商的合法维权开设“绿色通道”,例如缓交诉讼费、免担保财产保全等,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设立良好的机制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要不然,老百姓购房真成了一场赌博。我赌它交房,我赌它不交房?等到矛盾激化了,相关部门再介入可能为时已晚。及时介入、消弭矛盾,政府的公信力也就提高了。

文/东南网 苏益纯(感谢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王育裕律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

  • 责任编辑:林燕婷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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