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转移诈骗款41万 被判七年罚十万元

zz.fjsen.com  2015-09-25 10:54:20  蒲怡丹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9月25日讯(见习记者 蒲怡丹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帮助短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41万,构成共犯获刑。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鹏犯诈骗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鹏受诈骗实施人委托,雇请柯某明(已被判刑)为其进行诈骗款存取、转移活动,而后柯某明又纠集柯某超、柯某霞、柯某癸(三人均已被判刑)一起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款。 

柯某明等人先后窜至福州、泉州、莆田、南平、三明、龙岩、漳州等地将诈骗团伙所得之赃款取出后,以无卡存现方式将计人民币483700元诈骗款转移至被告人王某鹏提供的户名为“王某鹏”的银行卡内。柯某明等人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6%至10%作为报酬。

2014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鹏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鹏参加诈骗团伙,为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收取诈骗款人民币41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本案共犯。被告人王某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责任编辑:林育煜     标签:短信诈骗 赃款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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