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施工酿惨剧 平和法院宣判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zz.fjsen.com  2016-07-22 11:31:3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7月22日讯(通讯员 杨淑艺 周鑫 本网记者 陈惠华) 7月20日,平和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在吴某升的案件中,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升组织未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操作证书的被害人吴某行和吴某思、陈某清等人成立施工队,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到平和县国强乡村民魏某树的在建楼房进行楼板混凝土浇注业务,在作业中被害人吴某行因安放遮阳伞触碰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吴某升不具备承揽浇灌水泥工程的相关资质,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吴某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吴某升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而在刘某富的案件中,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富召集未取得建设工程从业资格岗位证的被害人陈某楼和谭某康、熊某维、冉某中、陈某楼、周某发组成固定班组,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钢筋装卸和吊装工作,并抽取班组成员工资总额5%作为费用。在对平和县小溪镇宝善村村民张某蕊的在建房屋人工进行钢筋构件吊装作业时,因外墙塌陷,致被害人陈某楼被坠落钢筋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刘某富在生产、作业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平时也未组织班组成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平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鉴于刘某富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重于泰山”绝不是一句口号,它就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随时都可能让疏忽大意者、心存侥幸者得到惩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承办这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杨法官说:“希望通过两起案件的审判,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起到教育警醒作用,尤其是农村自建房的包工头、施工班组负责人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触碰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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