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漳州市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出炉

zz.fjsen.com  2018-03-13 11:46:0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3月13日(本网记者 苏海森 通讯员 张豫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漳州市消委会公布了2017年度漳州市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预付卡、汽车买卖、虚假宣传等多领域,并附加了专业的点评,意在提醒广大消费者以这些典型案例为鉴,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装饰公司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017年1月,漳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漳州市某装饰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硬盘中存储大量住宅小区业主信息,共计5680条,涉及芗城、龙文6个小区,内容包括业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号码等。经查明,该装饰公司利用进驻小区开展促销活动之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收集小区业主信息,与其他供应商交换、共享信息,并通过短信向业主发送商业信息。

点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本案中,装饰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通过短信的形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据此,漳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2000元罚款。

案例二: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

2017年2月,市民黄先生前往龙文区一家车行,以13万元购买了一台汽车,双方约定3月10日交付汽车。3月4日,该车行还出具承诺书,承诺将于3月10日准时交车,如未交车将全额退款。3月10日,因无法交车,故黄先生要求该车行全额退还已交付的13万元,然而该车行却以已超过规定的日期15日不能退款等各种理由多次拖延退还预付车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龙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该车行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龙文区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黄先生与该车行达成调解:车行返还黄先生购车款,并赔偿1.5万元。

案例三:预付卡交钱容易退款难

2017年8月,芗城区12315投诉台接到多位市民来电投诉,称在某小区办理了一张游泳会员卡,经营者表示该卡可使用到2019年。然而该游泳池到8月31日却因为租赁期到期正式关闭,多位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卡内剩余的款项无果。芗城12315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与经营者联系。经多番调解,经营者共办理退款金额16052元。

点评: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在商业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较为普遍,并呈现逐步扩大趋势。这种营销模式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商家不履行承诺、退卡难等诸多消费隐患。在购买预付卡前,广大消费者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切莫贪便宜而购买过多,承担过多风险。同时,办卡要理性,勿忘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次品墙砖引发买卖方共怼厂家

2017年4月,沈某经朋友介绍,在漳浦某门店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大理石墙砖。然而,当这批墙砖于运送至沈某家时,沈某发现墙砖外观有不少黑点,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面对沈某提出的退货退款要求后,商家却不予理睬。漳浦县12315介入后,协调沈某与商家一起前往墙砖生产厂家交涉。经调解,生产厂家同意退货处理,并归还货款给商家,商家再归还货款和费用合计10.6万元给沈某。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案例五:到KTV唱歌需交“空气净化费”?

2017年年初,东山县居民李先生一行来到县城某KTV唱歌,在结算时,却发现结算单中有一笔30元的“空气净化费”。李先生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拨打12315求助。经查,该KTV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负离子空气净化器租赁合同》,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3台空气净化器出租给该KTV使用,每台每月支付租金30元。调查时,该KTV已向消费者收取净化费共3090元。

点评: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该商品或者服务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或者附随服务,不得要求消费者另行支付价款或者费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该KTV将本应纳入成本核算的费用,以“净化空气”作为商品出售,转嫁向消费者收取,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规定。最终,该KTV被责令改正,并处以4500元处罚。

案例六:虚假医疗保健品专坑老年人

2017年11月,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位于云陵镇某食品商行聚集大量中老年人,该商行现场向中老年人开展虚假宣传,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先通过分发鸡蛋等小礼品以及免费体验红瑞多功能养生仪的形式吸引周边的老年人到场,然后以讲座的形式向体验者宣传远红外坐垫的“消炎、杀菌、镇痛、追风除湿、促进血液循环、调整自律神经”等功效内容。经核查,该商行宣传的红瑞多功能养生仪及远红外坐垫均属普通电器产品。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将对象定为老年人,是因为老年人一般辨别能力较差、容易被误导。通过虚假宣传诱使老年人掏钱购买,极易耽误老年人及时治疗疾病,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据此,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七:美发不成反脱发

2017年2月,市民黄女士在长泰县一发廊烫发,一个月不到就发现严重断发,头发大面积脱落。黄女士当即来到发廊讨说法,经协商,该发廊退还了黄女士烫发的300元钱。然而,黄女士的断发、脱发问题并未见好转,为此黄女士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花费600元。经长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最终该发廊向黄女士赔偿了1000元。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去证件齐全、信誉度好的正规美发场所;在烫发过程中发现不适,一定要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如因烫发引发头皮、发质问题的,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和诊断证明,尽早向工商部门投诉。

案例八:储蓄卡在手却异地被刷1万多元

人在漳州,密码也不曾泄露给任何人,可放在家里的银行储蓄卡却在广东珠海被刷走10300元。2017年年初的一天早上,市民柯先生一起床就被手机中的消费信息给整懵了:难道是诈骗短信?当他去发卡行一查,还真的确实如此。因为卡不离身却被盗刷,柯先生就向发卡行索赔,不过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柯先生找到了漳州市消委会,最终该银行全额赔偿了柯先生的损失。

点评:漳州市消委会律师团认为,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因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储户的损失。

  • 责任编辑:林永清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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