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率先建立名录制度 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zz.fjsen.com  2019-01-04 09:12:29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漳州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法院联席会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司法保障,依法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昨日,市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该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降低职业放贷引发的社会风险。

据悉,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漳州法院将全面加强证据和事实审查,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职业放贷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有五种情形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一、二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一)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二)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诉称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单笔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四)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五)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情形的。(刘荫花)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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