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医疗损害陷责任纠纷 平和法院调解化矛盾

zz.fjsen.com  2019-04-19 10:50:1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4月19日讯(通讯员 周晓彬 朱惠珍)日前,平和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青少年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17年4月10日,原告未成年人孙某冰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第一趾肌腱损伤、左腓总神经损伤”等损伤,被紧急送往解放军第909医院(原第175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医嘱:术后1年视骨折愈合情况可来院取出内固定物。

原告孙某冰因术后功能恢复,2018年7月3日到被告平和某医院处取内固定物。同月4日被告对原告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但无法取出内固定物,在横锁钉没有拧回的情况下,把尾帽拧回原位后缝合伤口。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再次到解放军第909医院医院处取内固定物,经医生检查及拍片,确认可以取内固定物,同月29日顺利取出内固定物,住院4天,后同月31日出院。

就原告孙某冰的固定物取出问题,其家属与被告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法定代理人孙某军(系孙某冰的父亲),认为手术前,平和某医院对孙某冰进行各种检查,但从未告知孙某冰可能存在内固定物无法取出的风险,在自身没有治疗技术也没有取出髓内钉相同型号的医疗器械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转诊义务,导致孙某冰丧失了及时取内固定物的治疗条件和时机。由于平和某医院未尽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能对原告孙某冰的损伤进行治疗,还给孙某冰的人身造成二次手术损害,医院存在过错。

平和某医院认为,术前准备充分,核对内固定厂家无误,取出器为厂家提供的专用取出器,术前考虑了内固定取出困难的各种情况,并做了应对措施,术前谈话交代清楚并签手术同意书,术中出现髓内钉主钉无法取出,术中医生探讨后,考虑孙某冰16岁,骨骼与髓内钉钉体贴合较紧,只取除横锁钉,把尾帽拧回原位,冲洗和缝合伤口,没有出现螺钉滑丝,钉尾螺纹也完好未损坏,术后孙某冰安返病房,出院时孙某冰一般情况良好,不存在过错。

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原告进行治疗检查、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委托司法鉴定,但因技术条件等原因,鉴定不成。法院考虑到双方矛盾的焦点较为明显,立即启动诉讼调解程序,一方面积极接待当事人,倾听其苦衷;另一方面,努力中和双方的矛盾分歧,最终医院支付7000元给原告孙某冰作为补偿,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2018年以来,平和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共调解案件1124起,占总案件数的38%,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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