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28人获刑

zz.fjsen.com  2020-07-02 18:05: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7月2日讯(通讯员 陈俊伟 本网记者 陈惠华)6月30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三起涉恶案件28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的恶势力案件,均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应强烈的恶势力犯罪,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田某能等20名被告人强迫交易、盗窃等涉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经龙文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福建省诏安县水利局对外发包“某山河段项目”,经公开招投标,由郑某炳中标。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田某能、沈某雄等人合股向郑某炳转包该项目。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田某能等人在经营该项目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共谋强收“上车费”、自行组织车队优先购砂、盗砂囤积售卖,并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沈某松、沈某辉、沈某智和吴某宇等人参与经营管理,多次在诏安县桥东镇的某售砂市场实施强迫交易和盗窃犯罪,欺压购砂人员、扰乱当地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田某能还实施了诈骗、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

龙文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能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盗窃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田某能等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刑期,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等。

黄某忠等3人敲诈勒索涉及恶势力集团犯罪案经龙文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黄某忠、许某启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漳州市龙文区设立惠某公司,纠集被告人曾某星等人,以从事“汽车钥匙抵押贷款”为幌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黄某忠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启、曾某星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曾某星还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龙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忠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黄某忠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财物及赃款。

叶某等5人抢劫、敲诈勒索等涉及恶势力集团犯罪案经龙文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范某风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工商登记,在漳州市芗城区设立双某典当行,先后纠集被告人叶某、吴某平、张某庭和李某虎、许某平、庄某龙等人,以从事“汽车钥匙抵押贷款”、“私借”(指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等为幌子,共同实施抢劫、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范某风为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李某虎、许某平、庄某龙以及被告人叶某、吴某平、张某庭等为一般参加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龙文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叶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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