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法院刑庭:拒不执行被刑拘 用心调解促和解

zz.fjsen.com  2021-04-09 16:25: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系列活动成果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行动,芗城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用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案情简介

林某系养殖户,2005年开始,其多次向钟某购买饲料并签下欠款单,截止至2014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林某尚欠钟某饲料款共计208033元。后因林某无力偿还所欠饲料款,钟某于2014年10月24日起诉林某,要求林某偿还所欠饲料款及利息。2014年11月17日,经审理后钟某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生效后,钟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林某经依法通知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两次。在强制执行期间,林某自行出资装修自建房。

“林某于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办法官真舜华收到案件仔细研读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如果把本案当成普通的刑事案件简单地判掉并不能化解双方矛盾,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执行问题,且涉案钱款标的额不算太大、双方仅存在经济纠纷,矛盾不深,有调解可能。因此真法官和助理杨苗芬多次致电沟通,并对林某妻子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拿钱出来还款,又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钟某,提出针对性的调解建议。经真法官不懈努力,终于在平衡法、理、情、利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督促林某一次性履行还款义务,做到案结事了,无论是执行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得到完满解决。

法官寄语

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威严。但是如果对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也是着重判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更甚者,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且被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维护。故在有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入调解,意义重大。刑事案件的调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用理性和宽容去沟通和对话,既可以化解纷争,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刑事调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杨苗芬)

  • 责任编辑:马伊骅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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