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布新规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zz.fjsen.com  2021-05-13 18:01:5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5月13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漳州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或代理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在售商品房一房一价销控表、住建和市场管理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完善情况及位置分布;委托代理销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信息;其他应公示信息,如房屋产权年限、土地年限与一般项目有较大差别等容易产生较大纠纷的情况。

《通知》规范了商品房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经纪机构,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该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活动。

《通知》规范了预售资金缴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购房人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出具“房款到账清单”时,应核查预售资金是否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由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须凭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人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的清单到当地负责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的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网签备案登记部门应当核对监管银行确认的房款到账清单。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其他有关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机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销售、违规处置购房人所交各种资金、不及时办理网签备案等行为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查处,并按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追究。

另外,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履行监管义务的、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不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商业银行,可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人行、银保监局。造成其他后果,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追究。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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