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zz.fjsen.com  2014-01-07 16:11:5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花场产生的垃圾、废物、残花、枯枝、树叶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公共场地及道路上,实行门前卫生包干责任制,具体费用承担按用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议条款执行。

 

  2.非集散中心园区内产生的垃圾,一律不得在集散中心的垃圾场、公共道路或空地堆放。

 

  3.每个场的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清运,花场产生的苗木残叶、修剪枝叶或建筑垃圾由花场自行清理。

 

  4.兰花组培的废弃物必须密封处理以免产生蚊蝇;植株出瓶后培养基须集中密封处理,以免产生病虫害;洗瓶所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三级过滤池处理方可排放。

 

  5.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除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每次将被处以罚款500元,罚款所得的款项将用于弥补清洁费、垃圾场的租金、推土机费、垃圾费等。

  • 责任编辑:叶同辉   标签: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