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代办假牌照?龙文法院昨审理车行办假证案

zz.fjsen.com  2014-04-18 10:36:1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龙文法院昨审理车行办假证案

双方是否存在委托成焦点

□“车行代办的牌照竟是假的!”追踪

东南网4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谢颖琳) 因超载被派出所民警拦下,交罚款时竟被告知,自己买来一年半的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牌号另有其人。平和人赖某将买车的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车行履行上牌义务、返还身份证原件,并赔偿其营运损失等。

昨天,该案在龙文法院朝阳法庭开庭审理,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成了庭审焦点。而车行向法庭申请,追加案外人员孔某为被告、山东省时风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没有被法庭采纳。

朝阳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原告:

与车行是委托合同关系

车行应该为假证担责

赖某称,购车时,车行的卢经理告知他,农用车在漳州地区比较难上牌,挂车辆出厂地的牌照较容易,费用也较少,其可以代为办理。因此自己交给车行2000元代为办理,发现车行帮忙办理的车牌和行驶证均为假冒后,他多次与车行交涉,车行一直敷衍推脱。

赖某认为,自己和车行之前存在事实的委托合同关系,车行作为受托方,未经自己同意,让案外人员孔某办理车牌和行驶证,结果办出的又是假证,车行应该为此承担一切责任,赔偿自己停止营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并重新为自己完成上牌义务。

被告:

即便是无偿委托合同

车行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车行辩称,自己并没有帮赖某所购车辆上牌的义务,只不过是应其要求,帮其咨询。之后也未实际参与上牌事宜,而是将案外人员孔某的电话号码告知,由赖某自行联系商谈,且未从中获取介绍费和其他报酬。

即使车行接受赖某的委托,但作为受托人并未向赖某收取服务费,因此车行与赖某充其量只是无偿委托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本案中,受托人在提供服务时,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赖某受损的行为,所以,赖某无权要求车行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