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新锋社区原书记一审获刑13年 涉案金额20余万

zz.fjsen.com  2014-05-15 10:44:3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受贿15万余元,挪用公款4.5万元,职务侵占1.92万元

芗城新锋社区原书记一审获刑13年

东南网5月1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芗城区巷口街道新锋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蔡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拆迁公司和开发商贿赂15万余元。他还将单位财物1.92万元占为己有,并挪动公款4.5万元供自己使用。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法院一审判决,蔡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获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责令将侵占的赃款1.92万元、挪用的赃款7000元返还给新锋社区,继续追缴其受贿所得15.386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9年8月,蔡某担任芗城区巷口街道办事处新锋社区党支部书记,后又兼居委会主任。

2005年8月10日,他被芗城区政府任命为新华东商贸广场三期项目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

2006年下半年,蔡某为原漳州市群信拆迁有限公司承包“都市名城”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提供便利,之后向该公司总经理邱某索要3万元。2007年初,他向“都市名城”项目开发商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赖某索要动迁劳务费。之后,该公司以动迁面积每平方米每人4元的价格支付,至2008年5月,蔡某共向该公司领取4万余元。2012年,经蔡某要求,该公司免除他安置于“都市名城”一间80多平方米房屋的层差补差款,共计8万余元,作为他协助动迁的好处费。

另外查明,“家芗0596”小区物业每月赞助新锋社区维序钱款。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蔡某将其中1.92万元占为己有。2012年,省财政厅、民政厅向新锋社区拨款30万元,作为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指明专款专用。2012年10月,第一笔补助资金15万元转入新锋社区账户。当年10月24日,蔡某以建设社区停车场的名义,私自挪用4.5万元拨款归个人使用,后归还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其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索要他人财物共计15.386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他还利用其担任社区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9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又构成职务侵占罪。蔡某挪用公款4.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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