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燃放烟花致邻居8级伤残 赔款20万

zz.fjsen.com  2014-08-06 08:11:2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8月6日讯(通讯员 刘荫花 何发周 本网记者 王亚男)按传统习俗燃放烟花,却意外伤及无辜,责任该谁承担?近日,漳州中级法院就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燃放烟花者赔偿受害人近20万元。

2013年2月26日晚,正逢过节期间,11岁的王闵在邻居家一楼客厅欣赏烟花美景,30分钟后,随着一声尖叫,王闵痛苦地蹲到地上,捂住了左眼,对门的叶兴见状立即冲了过来。原来,他在家门口燃放的烟花筒突然倒地,并发生了低炸喷射,对面的王闵因此被炸伤。经医院救治,王闵的左眼视力仅为0.06,经鉴定为8级伤残。

为此,王闵将叶兴告上法庭,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导致事故的烟花系湖南某花炮厂所产,外包装上标有“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均标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50米的地点燃放”,然而,叶兴燃放烟花的地点与王闵被炸伤地仅20米之隔。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叶兴赔偿王闵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20万元。叶兴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肇事烟花系从陈小勇的食杂店购买,自己按照习俗燃放烟花,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应由烟花销售商陈小勇担责。

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叶兴明知烟花属高度危险物品,却未警示表示注明的安全距离燃放烟花,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王闵在室内观看烟花时被炸伤,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遂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叶兴未按警示标志要求燃放烟花,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其行为与王闵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王闵有权以其健康权被侵犯为由,诉求直接侵权人叶兴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从本案分析,作为受害者的王闵,既可以选择直接侵权人的烟花燃放者承担赔偿,也可以选择烟花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故叶兴提出应由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如果叶兴认为事故系缺陷产品导致,可另行提起诉讼,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追偿。

  • 责任编辑:王佳佳     标签:男子 燃放烟花 8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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