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他人使用“伪基站”发送25万条广告获刑
zz.fjsen.com 2015-08-27 11:01:3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8月27日讯(通讯员 真坚 满荣 见习记者 蒲怡丹)提供“伪基站”设备,雇请他人操作使用“伪基站”非法发送广告短信25万多条获刑。2015年8月26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蔡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四年和三年半。 2014年1月,龙岩仙游县人林某、蔡某为经营广告信息,便雇请两名86出生的同乡人陈某、吴某(已判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做帮手,向他们提供“伪基站”设备,设备由笔记本电脑、蓄电池、信号发射器等组成,让他们在福建省内发送借款广告短信。 2014年2月15日至2月20日期间,陈某、吴某驾驶一部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先后在福州、厦门、漳州等地流窜,利用安装在车上或带至酒店的“伪基站”设备,向手机用户发送借款广告短信共计252177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也利用相应的技术侦查,最终于2014年2月21日将两名受雇的发射人抓获。 经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检测,查扣的“伪基站”设备与漳州移动GSM基站下行信道频率相同,该“伪基站”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占用漳州移动GSM基站下行信道频率,并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搜取“伪基站”附近移动公司GSM用户手机信息,阻断正常的通信网络信号连接,导致用户脱离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强行将被阻断的GSM用户手机接入“伪基站”设备,并向其发送短信内容。 受雇人被抓获后,两名雇主一直负案在逃,最后迫于警方的压力而于2015年2月4日主动向办案单位漳州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蔡某雇佣他人利用“伪基站”设备截断特定区域范围手机用户通信信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蔡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林某、蔡某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使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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