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人员不搬运造成患者摔伤 所在单位应赔偿

zz.fjsen.com  2016-02-24 09:50:18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急救人员不搬运造成患者摔伤 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30日中午,林某和父亲(67岁)乘坐公交车时,其父亲突然发病呕吐起来,售票员及时拨打了“120”。“120”急救人员很快赶到现场。急救人员看到老人身上有不少呕吐物,就对林某说:“你们把他抬到救护车上吧!”当时,3名年轻的乘客主动帮忙抬起林某的父亲,在下公交车时,一个抬老人腿部的乘客突然摔倒,林某的父亲也随着摔倒在地上。在两名急救人员的帮助下,大家一起将林某的父亲抬上了“120”救护车。经过医生检查,林某的父亲右脚胫骨骨折。像林某的父亲这种情况,“120”急救人员不搬运患者,乘客在帮忙搬运时将患者摔伤,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图片)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患者被摔伤是由于“120”急救人员不履行法定的救治义务造成的,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受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2日通过,2014年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三)搬运、护送患者;……”这就明确了“搬运、护送患者”是政府规章所要求的“120”急救人员救治义务的组成部分。本案“120”急救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这一义务,是违反政府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推定为过错行为,对因该过错造成的损害,“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者的摔伤虽然是在乘客帮忙搬运过程中直接造成的,但由于乘客是帮忙行为,也不能认为有重大过失,因而,乘客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林某的父亲可以和“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20”急救人员的所在单位承担医疗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周玉文)

  • 责任编辑:叶同辉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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