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法院公开宣判杨某旗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zz.fjsen.com  2018-09-03 16:39:3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庭审现场

东南网漳州9月3日讯(通讯员 曾佳林 杨凌芳 本网记者 陈惠华)8月31日下午, 漳浦法院公开宣判由漳浦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杨某旗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旗、曾某法、杨某坤、杨某贤等人经共谋后,决定组织村民阻止位于该村的“明发·香山湾项目”“泰禾·香山湾项目”工地的施工作业,以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达到提高征地赔偿标准和获取其他利益等目的。据此形成以被告人杨某旗、曾某法、杨某贤、杨某坤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曾某通、杨某寿、黄某茂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在前亭镇后蔡村实施了一系列煽动闹事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旗、曾某法、杨某贤、杨某坤、曾某通、杨某寿、黄某茂等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结伙多次聚众阻止漳浦县前亭镇“明发·香山湾项目”“泰禾·香山湾项目”工地的施工作业,情节严重,致使相关单位的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旗、曾某法、杨某贤、杨某坤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曾某通、杨某寿、黄某茂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曾某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法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寿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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