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支持复工复产税收政策汇编

zz.fjsen.com  2020-03-23 14:43:0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支持纳税人抗疫复工税收优惠

(一)房土两税中小企业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除了非经济适用房的房开企业外)。

政策依据:优惠对象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22号)规定适用。

除外规定: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土两税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3号)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四)个人所得税捐赠优惠

政策简述: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个人所得税薪金优惠

政策简述: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六)企业所得税捐赠优惠

政策简述: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企业所得税扩大产能及亏损结转优惠

政策简述: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税收优惠

政策简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九)车船税五行业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对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保障疫情的企业,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具体有关事项的确定详见“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

(十)增值税保障物资运输及三个行业免征优惠

政策简述: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十一)流转税及相关附加捐赠税收优惠

政策简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简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十三)出口退(免)税

政策简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号》第四条

(十四)提高出口退税率

政策简述: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产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政策

政策简述: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2、减征政策

政策简述: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3、不享受减免政策

政策简述: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4、缓缴政策

政策简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二)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

1、减征政策

政策简述:2020年2至6月,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5%降至4.35%。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漳医保[2020]22号)

2、缓缴政策

政策简述: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漳医保[2020]22号)

三“非接触式”办税

(一)“非接触式”办税宣传

主要措施:通过办税服务厅、税企联系群、微信等多渠道公布“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清单二维码;提供原创微信宣传品“‘非接触式’办税指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秘籍”等,向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广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模式。

执行依据:《福建省“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

(二)“非接触式”办税辅导

主要措施:主动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辅导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税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O2O等办理发票领用、申报缴费、延期缴纳等195项税费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业务,税务局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错峰办税,降低集中进厅风险。

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全市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

四、征收管理

(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

政策简述: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二)落实延期申报“四不”要求

政策简述: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三)申报期限延长

政策简述: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来源:高新区税务局


一、支持纳税人抗疫复工税收优惠

(一)房土两税中小企业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除了非经济适用房的房开企业外)。

政策依据:优惠对象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22号)规定适用。

除外规定: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土两税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3号)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四)个人所得税捐赠优惠

政策简述: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个人所得税薪金优惠

政策简述: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六)企业所得税捐赠优惠

政策简述: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企业所得税扩大产能及亏损结转优惠

政策简述: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税收优惠

政策简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九)车船税五行业减免优惠

政策简述:对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保障疫情的企业,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具体有关事项的确定详见“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

(十)增值税保障物资运输及三个行业免征优惠

政策简述: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十一)流转税及相关附加捐赠税收优惠

政策简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简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十三)出口退(免)税

政策简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号》第四条

(十四)提高出口退税率

政策简述: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产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政策

政策简述: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2、减征政策

政策简述: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3、不享受减免政策

政策简述: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4、缓缴政策

政策简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二)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

1、减征政策

政策简述:2020年2至6月,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5%降至4.35%。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漳医保[2020]22号)

2、缓缴政策

政策简述: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漳医保[2020]22号)

三“非接触式”办税

(一)“非接触式”办税宣传

主要措施:通过办税服务厅、税企联系群、微信等多渠道公布“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清单二维码;提供原创微信宣传品“‘非接触式’办税指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秘籍”等,向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广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模式。

执行依据:《福建省“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

(二)“非接触式”办税辅导

主要措施:主动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辅导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税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O2O等办理发票领用、申报缴费、延期缴纳等195项税费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业务,税务局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错峰办税,降低集中进厅风险。

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全市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

四、征收管理

(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

政策简述: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二)落实延期申报“四不”要求

政策简述: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三)申报期限延长

政策简述: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来源:高新区税务局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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