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技术调查官参审的污染环境案在东山法院宣判

zz.fjsen.com  2020-11-13 12:00:3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1月11日,东山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的刑事案件,高效解决案件中涉及土壤污染认定及修复问题,在司法领域创新引入“植物富集”修复模式并首次发出“土壤净化令”,为生态修复多样化提供新样本。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下旬至同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东山县陈城镇澳角村原正益源制冰厂内,雇佣他人擅自进行煤油灯头、螺丝钉等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在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铬、镍等重金属废液、废渣,未经处理直接从车间排水沟进入沉淀池,再经塑料管道排往化粪池,后因塑料管道破损,废水无法流入化粪池而漫流入周边草地,造成铬、镍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为更好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经东山法院申请,漳州中院指派“漳州法院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成员,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的黄旭光、王振红两位教授作为本案技术调查官。案件审理期间,两位专家多次到案发现场辅助实地勘查、调查、取样等工作,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及受污染地块修复的可行性和修复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完善建议。据黄旭光教授介绍,为了修复被重金属污染地块,该案引入“植物富集”模式,通过选取对铬和镍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收重金属,降低有毒有害的污染物,逐步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黄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重金属加工相关职业,期限三年。东山法院同时向黄某发出“土壤净化令”,要求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严格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对受污染地块土壤的净化修复。东山法院林跃轶院长表示,该案的审理通过探索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机制、“植物富集”修复模式、“土壤净化令”三项创新,推动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落地见效。

庭审后,省法院、漳州中院、东山法院联合在现场召开座谈会,总结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机制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措施。漳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通斌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最高法院、省法院、漳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生态审判及其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进一步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装上“技术的车轮”、插上“效率的翅膀”、夯实“公信的基础”,今后生态审判法官要虚心学习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借智引智、互学互鉴;要发挥该制度的学术试验田作用,为技术调查官带来启发和助益;要重在持续,不断完善提升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省法院生态庭庭长池力充分肯定了漳州两级法院的首创精神,在全国率先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运用到司法审判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要提高站位认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提升生态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延伸生态司法职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修复模式;要推动协同共赢,在首创成果上持续推进,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参与生态审判,实现多元共治共享。

据悉,自今年6月漳州中院先行先试探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来,全市已在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等3起案件中聘请6位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通过“外部借力”和“内部发力”相结合,有效促进实质化解技术性事实查明难题,助推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漳州中级人民法院 宣)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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