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图“尝鲜”违法电鱼 5斤鱼开出万元罚单

zz.fjsen.com  2021-04-16 17:27:38  李姗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4月16日讯(本网记者 李姗姗 通讯员 魏鹏程 曾程伟)“我们那晚只是想尝尝溪河的鲜鱼,结伙去电鱼,没想到5斤鱼的代价这么大……” 4月15日早上,“2021.4.4”长乐联胜村电鱼案的两名违法当事人,来到平和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神情沮丧地道出了上述心声。


以身试法 付出“天价尝鲜费”

2021年4月6日早上,平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护鱼志愿者小曾报案称: 4月4日晚23时左右,有人在长乐溪联胜村段违法电鱼作业。接到报案后,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联胜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现场调查及查看公安部门相关视频监控,确定了罗某某、刘某某两人一人提供电鱼机,一人提供蓄电池,结伙于4月4日晚23时左右在长乐溪联胜村河段违法电鱼作业的事实。两名当事人对电鱼捕捞的违法事实也供认不讳,主动上交了涉案电鱼工具,并共同指认了违法电鱼捕捞作业现场。


闪电出击 7个工作日查处办结

2021年4月15日,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对长乐乡两名违法电鱼当事人罗某某和刘某某,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电鱼工具和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名违法当事人,为图个人的“尝鲜”快乐,电鱼5斤,合计被罚款人民币1.4万元。

面对“天价尝鲜费”,两名当事人懊悔不已,写下保证书,今后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再从事渔业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还将向亲友和身边群众宣讲电鱼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

该案从立案调查到办结,仅用了7个工作日,彰显了执法部门从严从快打击一切电毒炸鱼违法行为的决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从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了解到,此前3月16日,该局对九峰“2021.1.23”电鱼案的两名违法当事人曾某甲、曾某乙,公开宣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的两名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电鱼工具和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仅时隔一月,此类事件再现,在此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呼吁广大市民群众,一旦发现违法电鱼行为,请及时拍照取证并举报,有关部门将介入调查。


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6-5232615 


>>>法律知识链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第三十九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䑩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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