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超标排放废水 漳浦赤湖两家企业被处罚

zz.fjsen.com  2022-09-13 16:36:2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9月13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因违规超标排放废水,日前,漳浦赤湖两家企业分别被漳州市生态环保局处以相关处罚。

今年5月26日,漳州市生态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漳浦县赤湖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有在出水,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有排水。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10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限值(化学需氧量≦80 mg/L)。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保局对该公司超过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52504元罚款。

今年8月18日,漳州市生态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浦恒茂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该公司1、2、3号车间未生产,4号车间镀镍生产线正在生产,综合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

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8月18日综合废水排放口氨氮:78.6mg/L,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漳州市生态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漳州市生态环保局将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该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作出处罚。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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