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拖鞋 两男子被判刑

zz.fjsen.com  2022-09-28 21:51:2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案系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宝注册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洪某全在福建省长泰区武安镇合伙经营拖鞋厂,股份各占50%。陈某宝、洪某全根据客户要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拖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耐克、CUCCI、暇步士、鳄鱼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期间,由陈某宝负责销售并与客户对接;洪某全负责原材料采购等。陈某宝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生产指令单》,工厂工人依据《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产品的拖鞋37987双、《生产指令单》及拖鞋吊牌和拖鞋包装袋等物品。公安机关经对现场扣押的《生产指令单》进行整理统计,扣除无明显商标、未生产、未注册成功商标(案发时)等,现查明已销售假冒暇步士(HushPuppies)、耐克(Nike)等各种注册商标的拖鞋合计781466双。扣押在案的拖鞋以15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569805元;已销售的以每双10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7814660元。综上,陈毓宝、洪建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拖鞋共计819453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

另查明,已销售的拖鞋净利润约0.5元/双,本案非法获利计算为781466双*0.5元/双=390733元。2021年8月25日,洪某全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2021年9月6日,陈某宝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洪某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39.0733万元,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商标的拖鞋合计37987双等物品,予以没收。(周晓彬)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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