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溺水身亡 家属认为水电站放水是主要原因
zz.fjsen.com 2014-10-22 15:23:5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10月22日讯(本网记者 黄章富 见习记者 蒲怡丹) 10月19日下午,学生林某鸿到漳州诏安县岭下溪石壁塘溪里捞田螺时不幸溺水身亡。 10月20日中午,死者家属亲戚二、三十人到岭下溪水电站静坐,要求岭下溪水电站赔偿死者9万元,否则不让水电站发电。理由是死者溺水的溪流上游是岭下溪水电站,与水电站发电放水造成死者死亡有关系。事件发生后,霞葛派出所民警、霞葛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耐心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并组织死者家属代表到镇政府进行协商,其他人员先行离开水电站。 10月21日上午8时许,死者家属再次组织30左右名亲戚到岭下溪水电站,将发电站的大门用铁丝锁起来,不让水电站的工作人员上班,并阻止员工发电生产经营。 接到水电站工作人员报警后,霞葛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并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巡特警大队、官陂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经民警与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劝离和法律讲解,死者亲属林某生和林某竹2人仍然不听劝阻,民警予以强制带离。至当天下午2时许,岭下溪水电站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据悉,诏安县霞葛镇岭下溪水电站于1989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已连续发电生产25年,与死者到溪里捞田螺造成溺水死亡没有任何关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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